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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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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发挥审计机关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和《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审计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厅办公室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宜。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负责做好本处室、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并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厅计算机技术中心负责网上内容加载和维护管理。厅办公室档案资料室负责政府信息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做好政府信息查阅的接待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省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在省政府网站和“山西审计”网站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及机构设置: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等信息。由人事教育处负责。
 (二)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由法规处、办公室负责。
 (三)工作动态:主要包括领导讲话、综合动态、通知公告公示。由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提供,办公室审核。
 (四)审计业务:主要包括审计结果公告、审计工作报告。由各相关业务处负责提供,办公室审核。
 (五)人力资源:主要包括教育培训、职称考评、公务员招考、人才库。由人事教育处负责。
 (六)规划计划、统计信息由计划管理处、办公室负责。
 (七)机关党建、廉政建设由机关党委、纪委负责。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其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省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政府公报;
 (二)审计结果公告;
 (三)省政府网站和“山西审计”网站;
 (四)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省档案馆、省公共图书馆等;
 (六)召开新闻发布会;
 (七)听证会、质询会等;
 (八)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第十一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日内,经过保密审查、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分管厅长审核后,提供给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按类别编码,报工作组组长签发后,10日内在省政府网站和“山西审计”网站上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 省审计厅公共查阅室设在厅办公室资料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审计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省审计厅办公室统一受理、答复,申请方式、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省审计厅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做好全厅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省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厅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没有按规定时间发布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实行责
任倒查,按《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审计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省审计厅各相关业务处室、保密办等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单位。
第四条 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准确、客观、谨慎、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  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程序为:
    (一)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同步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同步审查意见由该政府信息制作或编辑整理机构提出。
    (二)对省审计厅各业务处提出公开的涉及审计业务的政府信息,厅办公室应进行第二次审查。必要时,厅法规处应对该政府信息产生或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省审计厅保密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三)省审计厅办公室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汇集整理审查意见。
    (四)省审计厅办公室应及时将汇总意见提交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最后审定。
第七条 省审计厅办公室在组织保密审查时,认为政府信息确定的属性不准确、或提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商请相关单位重新确定属性。
第八条 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 对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报省政府办公厅确定。   
第十条 已公开的信息衍生后续的政府信息对外公开前,应重新按本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形成后,省审计厅办公室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的属性将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对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手续或保密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以及未通过省审计厅办公室而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审计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审计厅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审计厅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省审计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工作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省审计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遵循依法实施、真实准确、高效快捷、安全保密、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审计厅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事宜。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省审计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省审计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省审计厅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省审计厅职能、领导简介及其工作分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年度项目计划、项目进展情况、统计数据、向省人大所作各种报告、审计结果公告、查处的部分重大案件等;
    (五)审计行政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含部门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信访、信息化建设、机关事务以及突发审计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等情况;
    (六)审计机关文明创建、廉政建设、对外交流、审计科研、教育培训、内部审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等其他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省审计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省审计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省政府网站和“山西审计”网站发布信息;
    (二)不定期编发《审计结果公告》;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相关会议;
    (四)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条 省审计厅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政府信息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为公众获取省审计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省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以文件形式表现的,一般以行政首长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之日为形成之日;以视听资料表现的,以编辑完毕之日为形成之日。
第十二条 省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谁制作、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预先进行审核,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厅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省审计厅所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厅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省审计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或者省国家保密局审定。
第十五条  省审计厅办公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需报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审批,方可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对不能主动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省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应逐条列出目录,并提出理由和依据,提交厅办公室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  对拟主动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时,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免费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
第十九条  省审计厅办公室应按规定及时向省档案馆、省公共图书馆等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省审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省审计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